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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常識    
如何辦理離婚程序?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如何擬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夫妻離婚,如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對於監護權之判決是如何決定?
夫妻離婚 須分擔扶養義務
離婚後,前夫逃避支付費用,如何請求支付?
如何辦理離婚程序?

我國之離婚方式分為兩種:

a. 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b. 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出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 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何擬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協議離婚的方式,根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倘若夫妻感情不睦,夫妻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根據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離婚協議書)為之,有兩人以上離婚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那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呢?法律對離婚協議書並無規定;為了避免離婚後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建議妳將離婚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後,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再與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書寫於離婚協議書之中。

另外,有很多夫妻會因子女監護權無法協議,而遲遲不肯離婚。其實,妳仍可先去辦離婚,再就小孩歸誰監護問題,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之訴訟,法官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

離婚協議書通常約定的內容有:

1. 子女監護權誰擁有
2. 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 3. 協議探視子女之時間.
4. 夫妻財產之分配
5. 債務之載明(債權人或債務人)
6. 請求對方付贍養費 + 子女撫養費 (或是要求精神賠償)

夫妻離婚,如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離婚時,如果原先夫妻沒有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那麼就是適用聯合財產制,離婚是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裏要注意二點,一是限婚後增加的財產才必須列入分配,婚前的不必,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必列入分配。所以,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要平分。   

另外,夫若答應將其名下財產歸給妻子,一勞永逸的方法是妻找有經驗的代書和律師,於簽訂離婚書時,一方面備妥過戶所需相關資料,交給律師代為保管,一方面完成離婚協議書內容,於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由妻向律師領取財產過戶之文件交代書辦理過戶手續。但雙方若未對財產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名下另有財產,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是規定請求分配一半的權利必須在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起兩年內,並且從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說,離婚後超過五年,就不能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了。例如:太太在離婚四年後才表示「我剛剛知道我前夫有一筆財產,我要分一半」,原本她應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行使,但是因為距她離婚滿五年只剩一年,所以她必須要在一年內行使-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否則五年一滿,就不能再請求了。

法院對於監護權之判決是如何決定?

我國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年滿二十歲才是成年人,未滿二十歲視為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身心的照顧是一種權利義務和負擔,如教育、撫養費用的負擔,還有銀行開戶、戶口遷徙……甚至結婚都需要法定代理人行使,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位法定代理人,父母一旦走上離婚,被傷害的子女是無辜的,未成年子女尤甚。

想要繼續維持共同監護,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父母離婚後,彼此聯繫互動甚微幾乎歸零,欲行使子女的權利義務而沒有共識時,容易產生互相牽制的困擾,所以一方行使監護權,一方行使探視權是最權宜之策,讓處在孩子離婚後的子女,其不安定感降至最低,俾使身心發展不受影響。   

監護權和探視權,可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並非永久取得,如該方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自然回到另一方,或者該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改定之。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協議探視方式,如無法探視,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為未行使監護權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綜合以上,我們可以看見法條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酌可能的因素及反狀況都該有周全的配套措施,當然法條畢竟是紙上談兵,要身體力行才能享有法條的保護傘,難免有取巧者鑽研法條漏洞而逍遙法外,擾亂社會、家庭的安寧,但還是衷心希望劉小弟能夠冷靜面對親子探視問題,找個平衡點,讓自己安靜成長,不要造成遺憾。

夫妻離婚 須分擔扶養義務

離婚,但是如果子女尚未滿二十歲,也就是在《民法》規範的未成年之子女,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

而所謂的「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且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雖然離婚,但並不影響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扶養費義務,也就是說,兩人仍應按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離婚後,前夫逃避支付費用,如何請求支付?

若夫不依當初按月支付的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履行。若對方接到該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如果對方名下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將之查封,以便讓對方交出應支付的費用;如果對方名下沒有財產,可以要求法院查封部份薪資,將之直接撥入女方指定的帳戶內。但是對方若惡意不肯支付,名下又無財產,也沒有薪資收入,要對方按月支付費用就很困難。這時只能再要求法院將對方應支付的金額轉換成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只要記得每五年更新一次,就可以無限期的催討債款,但是如果忘記更新,則憑證失去效用。有了債權憑證,一旦查知對方目前的財務狀況,如名下確有資產的增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支付。

但是,我們也要了解,一次又一次的上法院,耗時耗力的結果很有可能還是空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在協議的同時就將費用一次付清,以免日後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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