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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通姦法律常識    
刑事通姦與民事賠償構成要件
捉姦的主要目的為何?
老公的外遇對象是男生,可以判決離婚嗎?
外遇情婦生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大陸二奶可否爭取台商財產?
配偶外遇通姦,他方能有哪些訴求?
刑事通姦與民事賠償構成要件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者與人通姦,可處1年以下徒刑。

但每個法官對「通姦」的定義並非完全一致,有的僅是書信中寫到曖昧字眼,就被法官認為構成通姦,但也有人全身赤裸,被抓姦在床,卻獲判無罪,目前審判實務上,對於通姦的定義,是視有無性交而定。

是否有「性交」的證據,為定罪關鍵;若無法證明通姦,但能證明第三者的行為,已影響到配偶的人格法益,另可依民法求償,如與已婚者熱吻、開房間,都可能侵權而面臨賠償。

捉姦的主要目的為何?

俗語說:「捉姦在床」,站在刑法的觀點,所謂的「通姦」行為主要是能證明2人發生性行為,如只是「蓋棉被、純聊天」,就需要更多的佐證,才能加以定罪。

早期警方會配合民眾進行「捉姦」,並要求里、鄰長為證人,作證警方進入室內的時間,而此種行為卻有侵入民宅之嫌,因此警方會要求捉姦的男方或女方簽下「切結書」,表示一切行為由其負責。

但近年來,警方已不敢如同以往般,在沒有搜索票下直接闖入民宅捉姦,但已有徵信業者承包此一工作。然而,目前捉姦行為還是遊走於法律邊緣,除非有直接證據證明2人正發生性行為,或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甚至是錄影畫面等證物,否則仍得小心觸法。

老公的外遇對象是男生,可以判決離婚嗎?

依民法96.05.23修定~ 第1052條 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且依刑法第10條 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綜上解釋,老公的外遇通姦對象不論男女,都可引據此條文向法院訴請離婚。

外遇情婦生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外遇情婦生的子女,就是以前所稱的"私生子女",即法律上所謂"非婚生子女"。

如果父親外遇,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養後,即視同婚生子女﹝依據民法 第1065條﹞,其在法律上之權利亦與婚生子女相同,自然也包含繼承權。所以經認養後,私生子女擁有父親繼承權。

此外,若是母親與他人外遇所生的私生子女,﹝依據民法 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所以擁有母親的繼承權,但是否擁有父親財產的繼承權,就要看有無領養手續。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一、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45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245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二、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1後段、第185條、第195條)。

三、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1001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四、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1056條、第1057條)。

大陸二奶可否爭取台商財產?

基本上台灣的法律並不保障外遇二奶權益,外遇二奶想要台商的錢,只能藉由生前贈與或者死後遺囑來進行財產分給。根據大陸新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也必須對非婚生子女負起養育的責任,但除非二奶扶正,否則台商只需對私生子負責,及負起養育私生子的責任。

若外遇二奶扶正,此合法婚姻在法律保障下,二奶擁有合法妻子的權利,例如:遺產繼承權及離婚時可分到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配偶外遇通姦,他方能有哪些訴求?

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部份由於配偶一方的行為破壞了婚姻之間的和平和協調,即違反婚姻契約義務而侵害他方在婚姻上的權利。因此通姦行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通姦者及相姦者依法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拒絕同居: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違背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他方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若通姦之配偶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他方得以有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惟此係消極的得主張不負同居義務而已,並非謂得提起別居之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七號解釋參照)。

裁判離婚: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者,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的規定,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並得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條)。

如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給與相當的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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